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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调查和应对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涉嫌恐怖分子违反公安机关规定的约束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部适用反恐法实施。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反恐法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有关业务、提供有关服务或者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登记。
反恐法:反恐法第七十三条怎么理解
在这首诗的北窗,一万字不值一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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