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职博士条件是需要有八年时间的工作经验,申请人必须有六年或六年以上工作经验。
相近专业在职博士报考条件是什么,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达到申请学校对博士生研究生要求的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对该项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答辩。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的工作量、学术水平,以及理论研究深度、创新性、逻辑性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对待,提出修改后的修改意见。
3.论文评阅。
对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专家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