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范本完整版解读——探讨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流程要点
上市公司筹集资金流程有哪些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筹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筹集资金项目个数原则:专户数量≤筹集资金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筹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筹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专户数量≤筹集资金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筹集资金专户。
2、筹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筹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涉及的筹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筹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筹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筹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筹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筹集资金专户;
4、筹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筹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筹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筹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筹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筹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筹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筹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筹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筹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筹集资金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筹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筹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筹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筹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筹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筹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筹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筹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筹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筹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筹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筹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筹集资金项目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筹集资金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筹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2、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筹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单个或全部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筹集资金项目 参照变更筹集资金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无规定参照变更筹集资金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筹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筹集资金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筹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筹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筹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筹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无规定第二十八条筹集资金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筹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筹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筹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上
10-1筹集资金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筹集资金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筹集资金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视同筹集资金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筹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筹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筹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筹集资金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筹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筹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筹集资金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筹集资金项目变更同上证所的规定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筹集资金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筹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筹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筹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保荐机构发现筹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筹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筹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筹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筹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筹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法规条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金融专业职业生涯规划 【#个人简历#引言】金融领域的职业生涯规划有助于个人对人生进行明确规划,减少遗憾。以下是一份金融类个人职业规划,仅供参考! 篇一 一.×××大学毕业后十年规划 (2005年-2015年,20岁至30岁) 美好愿景:事业有成,家庭美满 目标方向:企业高级管理岗位 总体目标:完成硕士、博士学业,加入××外资企业,成为高层管理者。 已实现情况:已获得硕士学位,进入一家外资企业,计划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二.社会环境规划和职业分析(十年规划) 1、社会一般环境: 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增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加入WTO后,将有大量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我国企业也将走向世界。 2、管理职业特殊社会环境: 由于我国管理科学发展较晚,管理知识主要源于国外,我国企业管理尚存在许多不足。我国急需管理人才,尤其是经过系统培训的高级管理人才。因此,企业管理职业市场广阔。 要在我国发展企业,必须适应我国国情,这就要求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和环境动态适应相结合。因此,受中国市场吸引进入的大量外资企业都面临着本土化改造的任务。这为有意在外企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很多机会。 三.行业环境分析和企业分析 1、行业分析: 本人所在××公司为跨国性会计事务所。属管理咨询类企业。由于我国加入WTO,商务运作逐渐全球化,国内企业经营也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这类企业在近年来进入我国后得到迅猛发展。 2、企业分析: ××公司是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属股份制企业,企业领导层风格稳健,公司以“诚信、稳健、服务、创新”为核心价值观,十年来稳步在全球推广业务,目前在全球10余个国家、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公司2000年进入我国,同年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在稳健拓展业务的同时,重点推行公司运作理念,力求与我国企业共同进步。本人十分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但公司事务性工作繁忙,无暇进行个人自我培训,而且提升空间有限。但总体而言,作为第一份工作,能接触到行业顶尖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十分幸运的,本人可能在本企业实现部分职业生涯目标。 四.个人分析与角色建议 1.个人分析: (1)自身现状: 英语水平优秀,能流利沟通;法律专业扎实,精通经贸知识;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思维敏捷,表达流畅;在大学期间长期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很强的学习愿望和能力。 (2)测评结果(略) 2.角色建议: 父亲:“要不断学习,能力要强”;“工作要努力,有发展,要在大城市,方便我们退休后搬来一起居住生活。” 母亲:工作要上进,婚姻不要误。 老师:“聪明、有上进心、单纯、乖巧”,缺乏社会经验” 同学:“有较强的工作能力”,“适合做白领”。 五.职业目标分解与组合 职业目标: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2005-2008年: 成果目标:通过实践学习,总结出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企业管理理论 学历目标: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律师从业资格、通过GRE和英语高级口译考试 职务目标:外企企业商务助理 能力目标:具备在经济领域从事具体法律工作的理论基础,通过实习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接触了解涉外商务活动;英语应用能力具备权威资格认证;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发表5篇以上论文。 经济目标:在校期间兼职,年收入1万元;商务助理年薪5万 2.2005年-2010年: 学历目标: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职务目标:外资企业部门经理 能力目标:熟练处理本职务工作,工作业绩在同级同事中居于突出地位;熟悉外资企业运作机制及企业文化,能与公司上层进行无阻碍地沟通。 经济目标:年薪10万 3.2005年-2010年: 学历目标: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 职务目标: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学的外聘讲师 能力目标:科研能力突出,在国外权威刊物发表论文;形成自己的管理理念,有很高的演讲水平,具备组织、领导一个团队的能力;与公司决策层有直接流畅的沟通;具备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能力;有广泛的社交范围,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济目标:年薪25万 六.成功标准 我的成功标准是个人事务、职业生涯、家庭生活的协调发展。 只要自己尽心尽力,能力也得到了发挥,每个阶段都有了切实的自我提高,即使目标没有实现(特别是收入目标)我也不会觉得失败,给自己太多的压力本身就是一件失败的事情。 为了家庭牺牲职业目标的实现,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在28岁之前一定要有自己的家庭。 七.职业生涯规划实施方案 差距:1、跨国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2、作为高级职业经理人所必备的技能、创新能力;3、快速适应能力欠缺;4、身体适应能力有差距。5、社交圈太窄。 八、缩小差距的方法: 1.教育培训方法 (1)充分利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校学习的时间,为自己补充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参与社会团体活动、广泛阅读相关书籍、选修、旁听相关课程、报考技能资格证书等。时间:2008年7月以前。 (2)充分利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培训机会,争取更多的培训机会。时间:长期 (3)攻读管理学博士学位。时间:五年以内 2.讨论交流方法 (1)在校期间多和老师、同学讨论交流,毕业后选择和其中某些人经常进行交流。 (2)在工作中积极与直接上司沟通、加深了解;利用校友众多的优势,参加校友联谊活动,经常和他们接触、交流。
(2)在工作中主动与直接上司交流、增进认识;借助校友众多的优势,参与校友联谊活动,经常与他们接触、互动。
3.实践锻炼策略 (1)培养自己的专注力,在嘈杂的环境中也能思考问题,正常工作。在宽敞而嘈杂的办公室里有意识地开展自我训练。 (2)养成良好的锻炼、饮食、生活习惯。每天保证睡眠6-8小时,每周锻炼三次以上。 (3)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条件拓宽社交圈、重视同学交际圈、重视与每个人的交往,不论身份高低和亲疏程度。
篇二 20XX年区金融办全力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完成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配套落实工作为核心,以推动重点金融机构入驻为主线,以构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手段,以机制建设促进融资创新为保障,全面提升金融工作服务水平。 (一)借助各方力量,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发布,为我区下一步实施科技金融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区将抓住有利条件,运用各方力量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1.联合市级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一是加强与中关村管委会沟通,我区与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共同制定落实方案并发布相关支持政策,明确我区地位和作用。二是加强与市金融工作局沟通,跟踪市局在创新试点的研究和方案制定,争取创新政策在我区先行先试。 2.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一是积极维护中关村西区已形成的科技金融业态和金融资源聚集优势,以中关村PE大厦和金融大厦为核心,不断拓展辐射范围,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二是启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研究,以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西区等重点地区为基础,分阶段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空间。 3.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四板市场建设 一是积极支持四板市场在我区开展业务,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联合保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宣传,加快培育首批在股权中心挂牌的企业,提高交易活跃度。 4.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一是落实区政府“1+10”政策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吸引力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 三是加大金融机构走访力度,变财政招商为服务招商。 (二)搭建融资服务对接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一是配合北京市经信委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海淀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二是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科技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信贷链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三是推进政银企对接,突破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推广。四是强化服务式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做好各项服务对接工作,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的服务体系,加强与监管部门、指导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上市工作的横向与纵向合作。 二是把上市工作与四板市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引导企业通过在四板市场挂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加速上市进程,使四板市场成为企业上市的蓄水池,打造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三是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的服务工作,协助引导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落地海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参与资本市场金融创新。
篇三 一、加强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1、加大宣传力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4次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每季度举办一次培训,为有上市需要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编制并印发《企业上市简明知识手册》宣传读本,选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2、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坚持境内与境外并举,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实现产业升级,争取按照“上报一批、辅导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争取年内过会企业2家、上报材料4家、辅导报备8家,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型成长企业列入培育对象,并给予拟上市企业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扶持。 3、建立拟上市企业动态监测库,及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根据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材料。 4、制定“上市培育工程”工作计划,启动开发区上市培训工程,加强上市培育工作,提升“北京亦庄”品牌,即北京开发区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争取在未来五年内形成“北京亦庄”板块。 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 1、继续完善各类优惠政策,争取在一季度完成政策出台,为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2、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发展,力争引进1-2家优质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发挥协调服务作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对接,建立“银政企”沟通渠道 1、做好与银行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银政企”沟通机制,做好项目融资推介工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年内组织项目银行和企业项目对接2次以上; 2、做好扩区建设融资工作,强化总公司在扩区开发建设主体职能和亦庄国际产业投资平台的职能,完成扩区开发区和产业投资的融资任务;
2、推进区域拓展融资任务,增强总公司对区域开发建设的主体作用及亦庄国际产业投资平台的职责,确保区域拓展开发区和产业投资的资金筹集任务完成; 3、持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进程,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资金来源,力争年内发行1-2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实现融资2-4亿元人民币; 4、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资金供应,增强信贷扶持力度,探索构建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扶持机制。 四、推进金融创新与试点项目 1、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信用保证和贸易融资试点等金融创新项目; 2、研究产业金融实验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产业金融实验区试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市级相关部门的协助。 五、完善金融“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推进金融“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完善工作,征求工委、管委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纳入规划内容,力争在第一季度内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扩大与监管工作 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指南,稳妥推进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力争年内设立2-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10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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