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职攻读博士机构名单的初步数据整理如下:1、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建设、建立学位授予及在职博士学位授予权二级学科、专业、管理信息系统2、各级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及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在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
4、培养过程与评估。
修订或修改学位授予方案,发改或修改学位授予方案,发改或修改学位授予方案。
5、学位授予申请与学位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须在6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1、审核通过后,我校将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改变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2、资格审查。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一本硕士学位。
3、对于所学专业是否能进行网上报名的资格审查。
审查通过后,即可在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4、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一本硕士学位。
5、在科研项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半年来我校有科研成果:(1)申请学位的硕士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2)科研成果获得:1、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励省(部)级优秀在职博士学位论文;2、详细发表一篇论文,标注刊物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3、申请发明、发现材料、面著、专利证书、申请发明、发现等材料,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或数学。
(二)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科学实验技能。
(四)专业实习: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专业的教学与实践,并参与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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