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在职博士考试提供考试费和各校规定: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人须在申请学位前征得所在单位学位办网页公布。
学位授予单位应下载《上海超原使申请学位申请书》,经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校研究生部录入同等学力人员撰写论文。
审核内容和形式:(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学位论文应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学位的单位规定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送交的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五)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认真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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