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向注册制迈进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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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向注册制迈进的关键一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有些公司一上市股价就飙升,但没多久业绩就“变脸”?或者为什么打新股好像总是一本万利,但普通小散却很难中签?这其实都和咱们国家的新股发行制度有关。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试图改变这些现象。这份文件可以说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影响深远[citation:1]。
一、这次改革究竟想解决什么问题?
以往的新股发行存在一些挺明显的问题。比如“三高”现象——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额,还有就是上市后业绩迅速下滑,以及中小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处于不利地位。这次改革就是想通过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来解决这些问题,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citation:1]。
改革的核心思路是转变监管角色: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而是专注于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让市场自主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citation:1]。这种转变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界定,监管部门的角色从“把关人”转变为“监督者”。
二、信息披露:改革的核心所在
这次改革特别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求企业把真实情况说清楚,然后让投资者自己决定是否投资。
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就得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citation:1]。而且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citation:1]。
这招挺厉害的,相当于把企业的老底早早地亮出来让大家看,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披露不再是走形式,而是真正成为发行过程的核心环节。
三、定价和配售方式:更加市场化
改革后,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取消了以往的行政指导[citation:4]。这意味着发行定价更加市场化,更能反映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
定价过程也有创新。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协商确定发行价格[citation:4]。这种机制有助于抑制非理性的高报价。
配售机制也有重大调整: * 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citation:4] * 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citation:1] *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citation:1] * 网上配售方式改进,要求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citation:1]
这些变化使配售过程更加灵活,同时也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约束机制:让相关方更加负责
这次改革强化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中介机构的约束,要求他们更加负责任。比如说,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citation:4]。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会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citation:4]。这一条规定直接将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
中介机构的责任也加强了。如果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citation:1]。这就倒逼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尽责,不敢为不合格企业保驾护航。
五、老股转让:增加可流通股票供应
改革意见还推出了老股转让机制,允许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citation:4]。这样做的好处是: * 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数量,缓解股票供应不足的问题 * 老股东转让的意愿本身也能反映其对公司的看法 * 可以减少新股超募资金问题
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而且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citation:4]。这些规定防止了老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套现跑路”。
六、投资者保护:改革的重中之重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这次改革的宗旨[citation:5]。改革措施从多个角度加强了投资者保护:
知情权保护:要求使用浅白语言披露信息,提高信息的可读性,让投资者能真正看懂披露内容[citation:5]。
参与权保护: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如果网上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citation:5]。
监督权保护:通过提前披露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监督发行过程和公司行为。
求偿权保护:明确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citation:5]。
七、监管执法:事后监管更加严格
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citation:1]。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会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citation:1]。
特别厉害的是“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处罚措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citation:1]。这一条对保荐机构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促使它们更加谨慎地选择推荐企业。
八、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展望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不少,比如如何平衡市场化改革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如何防止市场失灵,以及如何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等。
话说回来,改革效果究竟如何,可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观察。一方面,市场化定价可能导致部分新股发行失败或上市后破发,投资者需要适应这种变化;另一方面,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率面临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虽然强调了市场化方向,但并没有完全放弃政府的调控作用。在市场化改革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可能是监管部门长期面临的挑战。
总结一下
2013年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一步。它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信息披露、加强责任约束和投资者保护,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了基础。虽然改革效果可能还需要时间检验,但方向是正确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对咱们普通投资者来说,这次改革意味着以后打新股不能再“闭着眼睛打”了,需要更加仔细地研究公司的基本情况,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市场化了,机会多了,风险也相应增加了——这就是改革的双刃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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